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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甲级战犯人员名单
01.甲级战犯定义
通常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裁定,犯有“破坏和平罪”或者“反和平罪”的主要战争罪犯。严格意义上来说,甲级战犯指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分别根据《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甲)项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甲)项审判(即宪章原文中的(a)项,因此甲级战犯也为成为A级战犯),犯有"破坏和平罪"的主要战争罪犯。此类在正式国际文件中的"主要战争罪犯"在学术著作和新闻报道中也因此习惯称为"甲级战犯"。他们作为战争的领袖、组织者、鼓动者或从犯,负责策划、执行计划或秘密计划,以及发动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之战争。
图为:警备车中的甲级战犯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第五条 对被告与罪行之管辖权 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种罪行包括破坏和平罪之远东战争罪犯。 下列行为,或其中任何一项,均构成犯罪行为,本法庭有管辖之权,犯罪者个人并应单独负其责任:
(甲)破坏和平罪 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乙)普通战争罪 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丙)违反人道罪 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的或种族上的理由而进行旨在实现或有关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任何罪行之迫害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国家的国内法。
凡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作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沿用了纽伦堡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只在几处文字上略有不同。其中“甲级战犯”所对应的“破坏和平罪”加入了“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的修饰。
02.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被告名单
注:战犯照片与名字排列一一对应
上述28人与1946年4月29日被起诉,28人中,大川周明因梅毒引起的精神病而予以不起诉处分,永野修身与松冈洋右在判决前病死,其余25人的判决与1948年11月12日宣布,其中松井石根虽然被控甲级战犯犯罪后判决是乙级战犯,因此最后确定的侵略战犯共计24人,不过 松井石根 依然被判处死刑!
03.判决
死刑犯(共7名)
01.东条英机(1941年任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珍珠港事件主要责任人
02.广田弘毅(1936年任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南京大屠杀时任外务大臣,未阻止屠杀,被判死刑的唯一文官)
03.板垣征四郎(与中国战争主要责任人)
04.松井石根(南京大屠杀主要责任人)
05.木村兵太郎(犯下多起屠杀中国和东南亚平民的罪行)
06.武藤章(东南亚虐待俘虏的主要责任人)
07.土肥原贤二(与中国战争主要责任人)
终身监禁(共15名)
战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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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荒木贞夫(北向侵略政策提出者) |
02.小矶国昭(朝鲜镇压负责人) |
03.桥本欣五郎 |
04.梅津美治郎(关东军司令) |
05.佐藤贤了 |
06.畑俊六(日本元帅) |
07.岛田繁太郎(海军大臣、太平洋战争战犯) |
08.平沼骐一郎 |
09.大岛浩(驻纳粹德国外交官) |
10.白鸟敏夫(大日本帝国驻意大利大使) |
11.星野直树(满州国财政部长) |
12.贺屋兴宣 |
13.铃木贞一(日本军人,主张开战) |
14.木户幸一 |
15.南次郎(九一八事变策划者) |
有期徒刑(共2名)
战犯姓名 | 判处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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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光葵 | 7 |
东乡茂德 | 20 |
宣判前死亡(共2名)
战犯姓名 | 死因 | 死于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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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野修身 | 急性肺炎 | 巢鸭监狱 |
松冈洋右 | 结核病 | 东京大学医院 |
免除追诉(共1名)
战犯姓名 |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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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川周明 | 因被认定为患有精神病,予以不起诉处分 |
04.合祀于靖国神社的甲级战犯
1978年,靖国神社将以下14人作为昭和时代的殉难者合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