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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 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 劳动生产率;
- 就业状况;
- 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假、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劳动者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