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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鼓励和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区域自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经济。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
涵盖国家的经济计划、教育、科学文化、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