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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正。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全文,包括序言和四章内容。内容基于2018年修正文本,具体条文较多,较长,请耐心阅读。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中国人民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序言内容较长,此处简略,详细内容可参阅法律数据库。)
第一章 总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总纲共有32条,此处展示部分,具体条文详见全文。)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共有20条,内容涵盖公民的权利、义务及其具体规定。)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发布法律、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等。
第三节 国务院
-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国务院负责制定和实施行政政策,管理经济和文化建设。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第六节 监察委员会
-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本章内容最为详尽,涉及多个国家机构的设置、职能和运行机制。)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为五星、天安门、齿轮和麦穗组成的图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