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公正、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条

提出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