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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为:五星、天安门、齿轮和麦穗组成的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应当悬挂在下列场所:

  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厅;
  2.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场所;
  3.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指挥机关所在地;
  4.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办公场所;
  5. 出入境口岸和重要的国有公共设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

附加说明

第四章内容较为简短,但它确立了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的基本规定,体现了国家的象征和象征物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