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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修改宪法;
  2. 监督宪法的实施;
  3.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4.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并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其他职权略,具体可参阅宪法全文。)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国务院总理及其他组成人员;
    (其他人员略。)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法律、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等命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3. 统一领导全国的对外事务和外交活动;
    (其他职权略。)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一百零一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受国务院领导。自治州、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受上一级国家机关领导。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察权,检查公职人员履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