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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劳动报酬;
- 劳动纪律;
-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十九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订立的协议。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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