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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一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 退休;
  2. 患病、负伤;
  3.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 失业;
  5. 生育。
    社会保险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挪用。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劳动者福利事业,建设劳动者休养、疗养等设施,鼓励用人单位改善劳动者集体福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