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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和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同时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并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告。

第五条

国家通过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