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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用人单位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劳动者进行批评教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发现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报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拒绝作业而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