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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措施,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制定职业培训规划,并采取措施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劳动者依法享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第七十条

职业培训应当同国家确定的职业标准或者岗位要求相适应,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提高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